【案例要旨】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秉持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在侵权人拒不提供交易记录、相关账簿的情况下,依法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参考其宣传的交易额合理推定侵权获利数额,并依法适用民法典及《种子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案例要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恶意侵权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恶意可考虑是否存在重复侵权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可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方式、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赔偿基数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侵权获利确定,其中侵权商品销售量可根据侵权人的商品宣传内容确定,侵权商品单位利润可参考同类产品酌情确定。赔偿倍数可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在侵权人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的基础上,可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参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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